第17條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關於首長安全維護事項。八、關於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九、關於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