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2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