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42條 法規:經濟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考勤 第42條 預先簽到或簽退者一經查覺以曠職登記,委託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到或簽退者,如經查覺簽報部長予以記過之處分,原委託人或被代替簽到(退)人並以曠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