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七章 考勤

條文:
第37~43條(共 7 條)
本部工作人員,須以主動精神努力於業務之處理及學術之研究,各單位主管尤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部辦公時間,依政府之規定;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加班。
本部職員應按時到部辦公,在簽到簿上親自簽到。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乙次。
本部職員簽到(退)簿由人事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遲到、早退、曠職者由人事處依照規定辦理。
預先簽到或簽退者一經查覺以曠職登記,委託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到或簽退者,如經查覺簽報部長予以記過之處分,原委託人或被代替簽到(退)人並以曠職登記。
本部職員之請假,依公務員給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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