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規:經濟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考勤 第40條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乙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