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32條 法規:經濟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會議 第32條 本部各司、處、室、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得先派員與有關機關面商或電話洽商;其不能商獲一致意見者,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會商仍不能取得協議時,再簽報部次長核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