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五章 會議 條文:第30~32條(共 3 條) 法規:經濟部處務規程全文 第30條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各項法案,每月舉行部務會報一次,由部次長主持,單位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31條本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隨時舉行工作會報及業務會報。 第32條本部各司、處、室、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得先派員與有關機關面商或電話洽商;其不能商獲一致意見者,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會商仍不能取得協議時,再簽報部次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