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
- 第29條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
- 第30條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並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二、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三、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
- 第31條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
- 第32條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
- 第34條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所…
- 第35條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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