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秘書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綜核各課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秘書室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課長及室主任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督導所屬處理各該課室業務。技正、專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