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本部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