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9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29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