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總工程司與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綜核本署各組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各所屬機關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組長及室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副總工程司、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司、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定法制職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若干人辦理法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