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本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工程司、秘書、各課室(管理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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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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