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局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暨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協助局長處理行政業務,並設下列各課、室:一、規劃課。二、工務課。三、管理課。四、資產課。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