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政風考核獎懲事項。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九、危害與破壞事件之預防及處理事項。十、陳情及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十一、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十二、政風督導小組之秘書業務事項。十三、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