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職責 第16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核。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七、上級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