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品項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三個月。
五、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品項安全存量,分別由農業部農糧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能源署納入年度整備事項。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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