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解除時亦同。
二、配售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備運輸工具至中央供應站提領配售品項,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發放。
(二)再次申購配售品項前,應先全數結清上次價款,始可提領。
(三)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嚴禁置於配售站,並得以代券方式辦理。
(四)各受配人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售憑證紀錄表,至指定配售站,按規定品項數量計價配購,每人每月配購一次至三次。
三、關於實施配售期間之辦理程序、作業指引及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10條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