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務組:員工訓練教務計畫、課程編配、講師遴聘、輔導考核等有關教務事項。二、行政組:文書、庶務、出納等有關行政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