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900314訂定) 第8條 法規: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900314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8條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