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5條 法規: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5條 各場人事、會計業務,分由本公司派員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