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