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東區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該處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