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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經濟參事處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經濟…
- 第9條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
- 第10條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 第11條各機關團體委託經濟商務機構調查接洽國外經濟商務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經濟部轉知辦理。
- 第12條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公務人員職務等級表另定之。
- 第13條駐外經濟商務人員之管理,依公務人員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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