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一、財政部次長一人。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