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
- 第3條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一、財政部次長一人。二、行政院經濟…
- 第6條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委…
- 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 第8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別由經濟部人事處、會計處派員兼任。
- 第9條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11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1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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