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5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