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