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六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六人,課員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條例施行前,原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