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