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