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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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