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