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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組織目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5條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院主管
機關
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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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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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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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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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
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8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9條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變更時亦同。
第10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
第11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第12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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