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法規: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