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