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5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