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4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分。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