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46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46條 本法施行前,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之現職法醫師,經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後,其以相當醫事級別參加考績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於取得薦任第九職等資格後,所餘考績及年資,得比照合併計算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考績及年資;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