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17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7條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