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 第22條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
- 第23條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25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 第26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 第2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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