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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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