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
- 第15條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一、學科成績,占百…
- 第16條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
- 第17條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一、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二、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
- 第18條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 第19條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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