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