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6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五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第16條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