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5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五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第15條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