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4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五章 訓練成績、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 第14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