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2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四章 養成課程 第12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一、法律課程:(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