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四章 養成課程 條文:第12~13條(共 2 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全文 第12條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一、法律課程:(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第13條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