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八章 接見及通信 第42條 除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辯護人外,其他依法指定、選任或受委任之律師,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羈押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辦理接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